[政府OA]     无障碍版 | rss订阅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信息 > 教育政策 > 学前教育

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佛山教育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4-08-27 10:17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加快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结合我市学前教育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与任务

  1、充分认识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人的奠基性教育,对人的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目前,学前教育是我市教育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和管理体制有待完善,投入机制不够健全,城乡发展水平不够平衡,师资队伍不够稳定,教师素质参差不齐,办园水平和效益有待提高,人民群众对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要求迫切。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既是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的需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优先发展的范畴,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各区要认真制定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协调、落实措施,努力开创学前教育发展的新局面。

  2、学前教育三年发展主要目标。在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成果的基础上,全市学前教育优质资源不断扩大,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普遍提高,教育质量全面提升。基本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办园形式多样、结构布局合理、办学条件规范、管理体制完善、师资队伍优良的学前教育体系,形成完善的区、镇(街)、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到2013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保持在99%以上;公办性质普惠性优质幼儿园比例达到15%以上;幼儿园基本达到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等级幼儿园比例达到70%以上;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99%以上,大专以上学历比例达到60%以上;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家长和看护人员受训率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

  二、强化政府职责,多形式发展普惠性幼儿园

  1、健全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和管理体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健全政府统筹,以区为主,区、镇(街)共管,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的管理体制。加强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市政府负责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区政府负责本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统筹管理和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镇(街)政府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幼儿园建设规划、征地、周边环境治理,以及扶持镇(街)中心幼儿园和村办、民办幼儿园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力量,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职责。

  2、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逐步扩大公办编制事业性质财政投入的幼儿园比例。政府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它公办幼儿园根据情况,合理分类。在现有公办幼儿园的基础上,新建、改建、扩建一批省市一级幼儿园标准的公办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举办公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利用既有资源和社会声誉,承办新园,或托管薄弱园,或举办分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各镇(街)建设1所以上省一级具有示范性的公办中心幼儿园。

  3、规范发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过程中,原则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8个班的配套幼儿园;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12-15个班的配套幼儿园。新建居住小区以房地产开发商为建设配套幼儿园主体,按照《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的服务规模、建设规模和要求等进行配套小区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凡规划范围内已经举办幼儿园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幼儿园。规划范围内有超过规定数量幼儿园的,视实际情况采取合并、撤并等多种方式调整布局。规划建设部门要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前教育用地进行科学布局、统一规划,并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用地规模、标准等,与住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由建设部门牵头,规划、教育、消防等部门参与。规划建设相关职能部门要监督教学建筑物建设进度,坚决取缔违章、偷工减料等行为,保证教育设施按质交付。消防监督部门负责对新建幼儿园消防安全问题进行验收。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省市一级幼儿园标准建设。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后,产权归政府的,需将土地权属和房产产权交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产权不属政府的,由开发商按有关规定进行经营。

  4、扶持发展民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上档次、上规模、个性化的民办幼儿园,满足学前教育多样化需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价格标准执行。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物业管理收费按服务项目和内容,以不超过小区住户的最低收费标准的原则,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民办幼儿园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教师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和体现公益性、普惠性的原则,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低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采取发放教育券、实行建园补助、奖励等级幼儿园等措施给予扶持。发挥公办幼儿园的骨干示范作用,探索“民办公管”的模式,有条件的区、镇(街)可选派公办幼儿园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创新公办、民办幼儿园协同发展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结对帮扶活动,帮助民办薄弱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服务。

  5、鼓励发展农村集体办园。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按照农村服务人口3000-6000人设置1所幼儿园的标准,鼓励村集体投资举办普惠性、规范化幼儿园。鼓励镇(街)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分园或教学点。以承包、委托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举办的村集体幼儿园,经营合同期满后,应收回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已撤并的原村办小学校舍,应优先用于改建幼儿园。农村集体幼儿园享受政府扶持民办幼儿园的所有政策。逐步形成以镇(街)中心幼儿园为指导和示范,以农村集体办园为主体、以幼儿园分园或教学点为补充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模式。

  三、遵循幼教规律,提高保教质量和水平

  1、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规范幼儿园招生和收费行为。坚持就近入园原则,优先招收学前三年幼儿入园,有条件的,可适当向下延伸到托幼一体化教育。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等级幼儿园评估标准的要求,按年龄分班并控制班额,消除大班额现象。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接收社会监督。加强幼儿园财务管理,合理使用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伙食费按月核算,收支情况需逐月向家长公布。

  规范幼儿园保教行为。完善幼儿入园管理,建立幼儿学籍档案。参照中小学校历,幼儿园实行5天活动计划。按照“活动即课程”的要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合理安排健康、科学、社会、语言、艺术五大领域的活动,保障活动时间和质量,坚持课内活动和户外活动相结合,保证每天不少于1小时体育活动,不少于2小时户外活动。注重幼儿良好习惯的养成、智力水平的发展、基本能力的培养、健康性格的形成,特别是大班幼儿学习习惯、独立生活能力的培养,做好幼小衔接。不得开设奥数、珠(脑)心算、拼音、写字等小学化、学科化课程;不得安排高强度的机械记忆方面的内容;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或考试;不得以培养幼儿专项技能或特长为名,单独或合作举办“兴趣班”或者开设实验班、特色班;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的比赛、表演等。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并对幼儿身体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控工作。为幼儿提供营养合理的膳食。

  2、配齐配好保教设施。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规范标准建好幼儿园,并根据学前教育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特点,以及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研究制定幼儿园设备配置标准,建立公办幼儿园保教设备公开招标采购制度,规范学前教育装备采购行为。确保设备质量,做到安全可靠、卫生环保。建立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设施配备的检查督导。

  3、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健全市、区、镇(街)三级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充实教研力量,配备幼教教研员。以组织中心教研组等形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科研活动,促进幼儿园内涵建设,培育办园特色。加强对幼儿园教辅用书、科研课题的管理和指导。发挥镇(街)中心幼儿园在辖区内的业务指导作用。发挥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平台作用,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4、重视家庭和社区配合教育。引导幼儿园加强与家庭、社区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形成幼儿园、家长、社区三结合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幼儿园要建立家长学校,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指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幼儿教育观、发展观。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吸引家长主动参与幼儿园教育工作。

  四、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1、严格办园准入和年检制度。举办幼儿园必须经区、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当地编制管理机构批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开办公办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开办民办幼儿园,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准入标准,健全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完善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幼儿园办园资格审批程序,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幼儿园,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颁发办园许可证。开办的连锁园或者迁址新建的幼儿园需重新进行审批。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整顿。加强指导,督促整改。经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幼儿园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对已核发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要联合卫生、消防等部门定期复核审验,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幼儿园办园资格。

  2、重视幼儿园安全管理。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幼儿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配齐保安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园内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师幼安全防范、自我保护知识和应急技能教育培训与演练,做好玩具、户外游戏设施、消防、厨房、水电等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维护,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幼儿园要定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检查、监测和预警,有针对性的提出防灾和减灾措施。新建幼儿园要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并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幼儿园每年要购买校方责任保险。严格校车管理,接送幼儿必须使用经公安车管部门批准的专用校车和专职司机,严禁校车违法载人,超载超速。有条件的幼儿园要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并逐步实现与公安部门的联网,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幼儿园食品采购、储运、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健全食品、药品管理制度,严禁不合格食品、药品进入幼儿园。

  五、落实教师地位,提高幼教师资队伍素质

  1、核定配足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公办幼儿园办园规模,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配足教职工并实行聘用制。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实行自主聘用、合同管理。

  2、健全幼儿园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和教师注册登记制度。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它特种岗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未取得相应上岗证、资格证的园长、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要限期取得相应资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幼儿教师给予注册登记。幼儿教师档案、公办幼儿园教师招聘录用、职务考核、职称评聘等纳入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3、依法保障幼儿教师权益。幼儿教师属于中小学教师范畴,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益。在工资福利、带薪休假、培养培训、评优奖励等方面应予以保障。逐步提高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加大政府投入,依法依规逐步提高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水平。到2013年,公办幼儿教师平均工资水平逐步达到当地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的65%或以上,其他保教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依法为幼儿园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标准。研究制定民办幼儿园教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在当地寒暑假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职工放假或轮流休假,假期上班的教师享受加班补贴。

  4、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幼儿教师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范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制定幼儿教师全员培训规划,建立每5年一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按照政府、幼儿园、教师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落实培训经费。名园长、名教师和骨干教师培养纳入市、区、镇(街)名师培养范畴。加强幼儿教师师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信息技术培训,鼓励幼儿园教师积极参加学历进修。建立学前教育教师培养基地,在市属高等院校开设学前教育专业,吸引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培养大专层次学前教育师资。

  六、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落实财政性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建立市、区、镇(街)共担,以区、镇(街)为主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区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力争到2013年,区、镇(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达到5%以上,并逐步提高。

  2、建立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探索建立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加大学前教育政府投入力度。从2011年起,各区要制定公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纳入财政年初预算予以安排,并逐年提高。

  3、建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结合市级财力情况,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及用于开展名园长、骨干教师培训等活动,支持全市学前教育发展。区、镇(街)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通过“以奖代建”等方式,重点支持镇(街)中心幼儿园、村(社区)集体规范幼儿园建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薄弱幼儿园改造、幼儿教师培训等。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长。

  4、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实行学前教育政府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逐步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对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逐步实行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享受三年免费学前教育。

  5、合理确定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比例及收费标准。根据幼儿实际教育成本,合理确定家庭分担学前教育成本比例,逐步建立质价统一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等级收费。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财政拨款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确定各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利用国有、集体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参照公办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审核备案制。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参照公办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营造有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环境和氛围

  1、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作为教育领域重要民生问题积极加以推进。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联系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实施行业管理,严肃行业纪律,规范行业行为,实行行业监督,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2、建立督查考评机制。建立学前教育督促检查、考核奖惩机制。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定期对学前教育规划落实、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保教质量、办园行为等进行专项督导,并将督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等级幼儿园评估工作,大力创建等级幼儿园和示范性幼儿园。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作为区、镇(街)党政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重点内容。开展学前教育示范镇评选活动,表扬学前教育发展先进集体和个人,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附件下载: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doc